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社区单元楼下,见袁某的汽车车窗没关,便上半身钻入车窗,盗窃放置在车内的两块手表(一块欧米茄牌女表和一块卡地亚牌女表)。2020年1月9日凌晨,民警在一酒店附近将王某抓获,两块赃物手表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王某于2015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前科、坦白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