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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戴口罩跑步猝死时学校归责分析
作者:陶然  发布时间:2020-05-07 10:40:52 打印 字号: | |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逐渐明朗,各地中小学校复学复课有序推进。然而,连日来多起学生在体育课上戴口罩跑步猝死的消息接连报道,人们在痛心的同时,也对相关责任的负担以及学校的归责进行广泛的热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学生戴口罩跑步猝死就其性质而言,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应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学生在体育课上戴口罩跑步猝死,按照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如学校存在教学管理上存在失职行为、渎职行为,学校应当担责。具体而言,应当检讨对于学生配戴口罩进行剧烈的体育运动出现不适情形时,学校主观上存在明知仍然有意为之、放任不管?应当检讨学校是否存在盲目盲从的体育教育,是否发出疫情指导,是否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体育锻炼课程?应当检讨猝死事件中,学校是否能够预见戴口罩跑步存在相应的事故危险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并在事发时及时实施救护?应当检讨学校作为大型公共场所,是否按照《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的要求,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备急救药品或其他急救设备等?学校作为管理方,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戴口罩在跑步中猝死,如果学校做到以上注意义务,悲剧发生的几率会小很多,学校在无过错之情形下,无须承担责任。否则,如果学校未尽到上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认定存在失职和渎职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明确学校与学生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是学生教育价值观、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形成的需要,更是加强学校监管职责、进一步改革发展的需要。随着疫情的有效控制,各地学生还会陆续开学,合理佩戴口罩、适当体育运动、加强疫情指导、及时实施救护、配备急救设备,是事关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原则问题。学校要深刻反思疫情防控期间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和缺陷,完善机制,健全体系,也需要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形成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合力,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和重演。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