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被告杜某服刑期间将信用卡交付朋友,不料朋友使用该信用卡并透支了上万元,杜某服刑期满后接到法院传票再次涉诉。
2019年6月,杜某因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因杜某在某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了2000元,因尚处于免息期,为了避免产生相关利息费用,故其将信用卡交付朋友张某,并叮嘱朋友张某在到期还款日帮忙返还上述欠款。不料张某因手头拮据,不仅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返还欠款本金,反而持卡进行消费数千元。被告杜某刑满释放后,接到法院传票,方才得知该信用卡已经透支上万元的事实。
杜某辩称,信用卡大多数金额是张某实际使用,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要求法院驳回某银行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向银行申请信用卡,银行核发后,经杜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杜某,即便杜某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故银行有权要求杜某返还欠款本息。而杜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杜某可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杜某返还信用卡的借款本息上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提醒:
信用卡出借行为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属违规行为,不值得提倡。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信用卡申请人和实际使用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无效。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信用卡申请人主张权利。因此,信用卡申请人需引以为戒,不要轻易出借他人,否则银行将仍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甚至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行为,出借人也难逃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