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3日、2019年8月3日、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胡某分别在南昌市某酒店开房,提供吸毒工具,三次容留江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28日凌晨,民警在胡某家中将其抓获。经检测,胡某、江某的尿样与甲基苯丙胺试剂相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