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某客栈开房容留黄某某、谢某和李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1月末,赵某在南昌市某酒店开房容留黄某某、谢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1月中旬、2月13日,赵某先后两次在酒店开房,并在房内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3月初,赵某再次在其家里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8月,赵某在南昌市某酒店开房,容留陈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19年12月6日,赵某被抓获归案。经检测,赵某和陈某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