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无业男子为蹭吸主动帮他人“代购”毒品获刑七个月
作者:龚文兵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4-30 09:21:2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夏某主动发微信问吸毒人员陈某是否需要毒品,并向陈某表示自己要截留部分毒品吸食,随后陈某微信转账给夏某1066元毒资。被告人夏某随即微信联系胡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给胡某1066元(1000元毒资,66元车费)。当晚20时许,胡某骑电动车将一粒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约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南昌县某小区交付给夏某。次日9时许,被告人夏某在家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约四分之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0.2克甲基苯丙胺。当日11时许,被告人夏某乘公交车来到西湖区某公交站对面,将剩余的1.2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0.6克甲基苯丙胺交付给陈某。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夏某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夏某在2019年1月14日、12月29日,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南昌县公安局、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