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因对被害人周某等人承接了某项目土方工程一事不满,为发泄情绪伙同林某、程某(均已判刑)等多人,持砍刀、木棍等在南昌市西湖区南浦路与船山路交界处附近将王某、周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周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事后,胡某等找到被害人赔礼道歉。
2019年10月16日11时许,侦查人员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小区某房屋内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曾于1998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为发泄情绪,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具有坦白、前科、赔偿被害人等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