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12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扫码收取吸毒人员胡某的600元毒资,帮忙购买毒品。收钱后,被告人李某打车到羊子巷口,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上线“红子”(另案处理)500元毒资,购买了45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之后李某将毒品送至胡某位于西湖区东坛巷的家中。此次毒品交易,被告人李某除去打车费用25元,获利75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2016年3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