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300元,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上旬,林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邹某商议,由邹某在南昌市运行、维护一批多卡宝设备,承诺支付邹某报酬,林某等人则通过手机APP软件绑定多卡宝设备在外地拨打诈骗电话。邹某邀被告人胡某、吴某一同运行、维护多卡宝设备,并承诺给予二人分成。三人陆续采购或接收数十台多卡宝、随身行WiFi、充电宝、虚拟电话卡设备后进行组装,并租用汽车存放,在市内流动运行,以供林某及其介绍的多人通过上述多卡宝设备在外地拨打诈骗电话。12月4日,孙某(另案处理)应邹某之约也加入运行、维护多卡宝设备。
2019年12月5日,邹某等四人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在邹某处扣押多卡宝59台、手机卡84张、随身WiFi24台、手机三部、银行卡等物。至案发,邹某等人收到林某等人转款共计33300元(全部退缴)。
另查明:2019年12月5日,王某、刘某分别在被邹某等人运行、维护的卡多宝设备中的电话谎称客服第三方理赔骗取9722元、687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胡某、吴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被告人均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邹某系主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胡某、吴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