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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90男子为牟利帮他人代购毒品双双获刑七个月
作者:徐晓霞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4-27 09:31:5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顾某、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9年9月17日,邓某(另案处理)向陈某(另案处理)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陈某。陈某收到购毒款后,立即向被告人顾某求购毒品,并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向顾某转账共计500元。顾某收到购毒款后,立即向被告人李某求购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转账450元给李某。李某收到购毒款后在南昌市东湖区某公园附近以400元价格从胡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李某将购买到的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送至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附近交给顾某,后邓某接陈某通知从顾某处拿走毒品。顾某、李某各从中牟利50元。


2019年12月23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某房屋内抓获被告人顾某。2019年12月30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凤凰州某小区抓获被告人李某。


另查明:被告人顾某于2016年11月1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两被告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