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城上城附近马路以490元钱的价格将一小袋K粉贩卖给蔡某,从中获利90元。
同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城上城附近马路以450元钱的价格将一小袋K粉贩卖给蔡某,从中获利50元,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王某贩卖的K粉中未检出氯胺酮成份。经现场检测,王某、蔡某尿样与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相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曾于2011年6月1日因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刑,执行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13年11月28日止;2014年1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因吸毒被万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两次贩卖490元及450元K粉,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具有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犯,其具有前科劣迹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