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严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左右、2019年12月4日,吸毒人员傅某分别向被告人潘某购买200元、560元的毒品,后潘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傅某。
2019年11月13日,吸毒人员熊某向被告人严某购买400元的毒品,严某将其中的300元支付给潘某,后潘某将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包甲基苯丙胺放在某银行门口的一个广告牌下,由熊某自行取走毒品。
2019年11月左右,吸毒人员李某向潘某购买300元的毒品,后潘某将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包甲基苯丙胺送至李某家中。
2019年12月4日,吸毒人员夏某向潘某购买300元的毒品,潘某将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包甲基苯丙胺交给夏某。
2019年12月6日,李某向潘某购买400元的毒品,并约定在李某家中交易。当日11时许,潘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潘某身上查获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和7包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3.0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12月12日11时许,民警在一宾馆内抓获严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严某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严某具有共同犯罪、坦白的量刑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