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贩毒女子因非法持有130余克毒品获刑九年四个月
作者:徐晓霞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4-23 09:07:4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9年10月31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携带毒品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某学校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缴获8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现场称重,上述八袋疑似毒品共计重130.2克。同年11月5日,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身上查获的8袋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2017年2月2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在2017年6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共计130.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