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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女子两次向他人贩卖10瓶含可待因糖浆获刑
作者:龚文兵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4-22 09:36:4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附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1700余元的价格向胡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的毒品八瓶(每瓶60ml,含磷酸可待因0.12克)。


2018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附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540余元的价格向胡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的毒品两瓶(每瓶60ml,含磷酸可待因0.12克)。


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水产批发大市场被民警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于2018年10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