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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同一便利店30余次 获刑七个月
作者:刘文锋 罗兰  发布时间:2020-04-16 07:39:5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在其所租住小区的一楼某便利店内,先后实施盗窃30余次,盗窃香烟、火腿肠、手撕肉干、牛奶、饮料、槟榔等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1760.4元。2019年12月1日,郑某被抓获归案。当日,被害人收到郑某的赔偿款1800元。


另查明:郑某于2019年7月31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6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盗窃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