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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交一半律师费当被告 法院判其履行支付义务
作者:傅少华 黄纯  发布时间:2020-04-15 09:09:5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江西某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10 7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017年6月,张某驾驶燃油助力车行在高速工地路口路段时撞上黄某驾驶的货车,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5月,张某向江西省某人民法院起诉司机李某、某财保公司要求支付赔偿费用。


2018年5月,张某(乙方)与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甲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2.在甲方的交通事故纠纷提起诉讼之后,代理费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总额的15%,甲方在收到赔偿款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该比例支付乙方代理费。……没有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了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外,还应自违约之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为每日按所拖欠代理费的千分之五计算。……” 2018年11月,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黄某、某财保公司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某财保公司支付张某10万元,被告张某支付律师费1万元。因司机李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张某申请执行,收到执行款后,未支付剩余律师费,原告到法院起诉。


江西某律师事务所诉称:原告依约催促被告垫付医疗费用多达10多万元,并为被告做了二次伤残鉴定、赔偿计算、收集证据、开庭、调解、申请执行等工作,认真履行委托协议的内容,被告在得到赔偿款项后,仅支付1万元代理费,且拒绝和原告联系。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律服务费用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律师曾某未履行相应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多次自行与法院联系,执行才得以继续,所以没有支付。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约定,履行义务。张某与李某、某财保公司一案中,原告的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该案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已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了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被告张某未按约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构成违约。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提供法律服务存在瑕疵,但未提交证据,不予认可。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