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步行至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某宾馆旁巷子边时,发现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某品牌电动车没有锁地锁,就用电动车钥匙试开车锁后将车盗走,先骑至青山湖区某小区,后骑到向塘家中藏匿。2019年12月21日下午16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将邓某抓获,其配合民警追缴赃物,现电动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邓某赔偿被害人200元,获被害人谅解。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4元。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曾于2018年2月13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4月2日因盗窃、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12月22日因盗窃、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具有盗窃、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配合侦查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