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姜某在自己登记入住的一酒店房间内,与吴某、周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0月29日及11月2日,姜某先后两次在自己登记入住的酒店房间与吴某、刘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同年12月27日,民警将姜某抓获。
另查明:姜某于2011年7月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4月1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一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