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程某人民币1030元。
2019年11月3日13时50分,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老福山公交站台,趁被害人程某上6路公交车时,从其口袋内盗窃一部小米红米note 7 pro手机,后离开现场,当天将手机以35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
2019年12月3日,民警在南昌市自来水公司公交站台附近将李某抓获。经西湖区价格鉴定中心对涉案手机认证被盗赃物的市场价格为1030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于2014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前科等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