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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四次在宾馆开房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并罚金
作者:余萌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4-09 10:19:5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11月4日,11月30日,12月2日,被告人刘某在其登记住宿的南昌市西湖区某宾馆房间容留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


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在其登记住宿的南昌市西湖区某宾馆房间容留龙某、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


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缴获吸毒工具1个、锡箔纸2条。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于2019年12月3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毒品违法劣迹等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