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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人私了后反悔 诉至法院被驳回
作者:傅少华 李娜  发布时间:2020-04-07 09:46:2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车主反悔想要讨回已经付出去的赔偿款,法院判决其败诉。  

2019年6月3日中午,张勇骑电动自行车在南昌市八一广场,车上的伞挂倒了站在马路上的李老头,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大队接到群众电话报警后,派交警到现场处理,两人认为不要交警处理,私下协商。李老头不要张勇带他去就医。在医院拍摄X光片等待结果时,协商不住院赔偿4000元,张勇微信转至李老头的儿子,李老头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张勇4000元,一次性了断,今后不再找张勇”。过了三个月,张勇以李老头的损害结果并非其造成为由,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李老头退回4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勇主张其与被告系因交通事故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李老头支付了赔偿款4000元,但张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被告人身损害的事实,现张勇仅依据其微信转款及被告出具的收条,要求法院认定被告的人身损害非其侵权行为导致,双方的和解协议无效,且要求被告返还赔偿款的诉请,缺乏证据,应予驳回。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张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勇承担。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