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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贩卖假烟 获刑三年并处罚金
作者:徐晓霞 罗兰  发布时间:2020-04-01 09:38:4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从2019年6、7月份起,被告人刘某从上线处购买伪劣假冒香烟,存放在租用的仓库和朋友万某租住的房屋内,并在与其妻王某共同开办的便利店进行销售。

2019年8月23日,公安民警联合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将刘某抓获,并在其租用的仓库查获卷烟共计430条。当日13时许,民警又在万某所租房屋内查获刘某存放的卷烟共计668条。经鉴定,上述两处卷烟共计1098条(价值212112.75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发后,涉案伪劣假冒卷烟被依法没收并销毁。经查刘某、王某、万某均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坦白且自愿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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