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因电动车被盗拒绝交纳物管费的业主败诉。
2015年5月,张勇与南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多层住宅的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8元。被告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未缴纳。物业公司多次向张勇催收无果,故到法院起诉。
南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陈物业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张勇2017年4月起拒绝缴纳物业费。请判令张勇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3468元及违约金9760元。
张勇答辩称,其放在小区的电动车被盗,物业公司不管也不给说法,所以不交物业费。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法律效力应当及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就应当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依法应予支持。因原告服务存在瑕疵,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勇支付南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4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