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9年11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干货批发市场,从被害人杨某的一辆门未上锁的白色厢式小货车车厢内盗窃一箱墨鱼干,后逃离现场。2019年11月12日下午15时许,民警在洪城大市场D区将李某抓获,从其住所查获赃物墨鱼干一箱并发还被害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等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