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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新增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 法院不予处理
作者:刘英生 陶然  发布时间:2020-03-09 09:49:2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原告在诉讼中增加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以该新增部分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张某参加某交管部门关于招聘文职人员的考试,顺利通过后与人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人才公司派遣至某交管部门文职岗位上工作。根据招考相关文件批复,文职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享受人民警察的有关待遇,不配发警服和警用装备。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向某交管部门提交辞职报告,并以某交管部门未支付其降温费、无合同用工达70个月、克扣社保资金、克扣工资、拖发工资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在裁决不支持其部分申请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新增加诉请,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某交管部门存在事实“人事聘用关系”,应同在编干警同工同酬。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诉请的拖欠工资、高温津贴等,合法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而张某向仲裁机构提交的申请书上均无涉及确认原告与某交管部门存在事实“人事聘用关系”以及同在编干警同工同酬的请求,可见其该项诉请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其新增诉请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法院未予处理。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