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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建议争取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支持进一步促进金融审判
作者:刘英生 陶然  发布时间:2020-03-04 10:11:4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要求,优化南昌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完善金融法治体系,进一步促进金融审判工作,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结合相关审判实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支持。

(一)建议金融监管机构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司法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

涉金融类案件在诉讼中被告缺席率达80%以上,普遍面临送达难问题。司法送达地址确认书对解决涉金融类案件送达难问题,将起到根本性作用。然部分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均是统一制作的格式化合同文本,缺乏司法送达地址确认条款,造成诉讼过程中的送达难题。

为此,该庭建议建议金融监管机构督促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担保等合同时将《司法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特别约定的合同附件,并将当事人确认的具体地址作为银行送达律师函、对账单以及产生纠纷后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并在确认书条款中明确,若送达地址发生变更而当事人未及时告知银行,导致文书被退回的,视为文书已经送达。对银行而言,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对法院而言,视为司法文书送达。

(二)建议金融监管机构督促金融机构对发放贷款、信用卡严格审核把关。

少数金融机构片面追求放贷规模,对贷款人地址、身份和还款能力等信息审核宽松,经常出现贷款人缺少担保、重复贷款、交叉担保等情况。部分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时只审核贷款人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未对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进行审核,贷款人、信用卡申领人一旦恶意规避、下落不明、拒不到庭,就会导致公告率高、案件审理期限延长。

 为此,该庭建议金融监管机构督促金融机构:一是在担保形式上应由单纯的“人保”向“财保”转变,确保担保不流于形式。在保证人有不动产或者其他权利质权时,改为提供不动产抵押或权利质押抵押。二是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司法送达地址。三是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时严格执行面签制度,对参与面签担保人的主体身份严格审查,并用监控系统全程记录,规范信贷人员行为,保存证据。

(三)建议金融监管机构督促金融机构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明确提示说明。

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通常较为规范,但个别情况也存在规范性、完备性缺失,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不足的问题。比如载有合同条款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内容简单、字体窄小,对违约金、服务费等费用计收起算时间、标准、方式等未予明确,持卡人在申领时不具备通读条件,合同签订过程中金融机构仅要求持卡人书写“已阅读并愿意遵守相关条款”字样,并未对重要条款内容及后果作出详细说明和充分提示,最终导致对合同条款内容、格式条款效力等引发争议。

为此,该庭建议金融监管机构督促金融机构:强化格式条款提示及合同的合规运行,对于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提示,不能仅停留于字体加粗放大,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也应有针对性地说明,并以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对利息计算方式等重要合同条款应加以完善,强化合同履行的合规性。

(四)建议金融监管机构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诉讼代理人选聘。

部分金融机构代理人缺乏充分的庭审准备,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对业务办理流程、数据计算方式等不了解。部分金融机构证据原件拖延时间,以原件已归档、较难查找为由拖延提交,影响诉讼进程。部分金融机构为便于诉讼,通常集中批量案件起诉,造成部分案件逾期还款已超过1年甚至更长,个别金融机构甚至遗忘开庭时间,导致案件自动撤诉。

 为此,该庭建议金融监管机构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工作人员法制培训和诉讼代理人金融知识培训,切实强化法治观念,有效提升应诉能力。

(五)建议金融监管机构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

目前,金融机构与审判机关信息沟通还不畅通,比如,金融机构针对普遍性贷款纠纷问题,只要出现逾期便直接移送司法程序解决,没有充分利用行业举措进行内部催收,加剧了法院审判压力。

 为此,该庭建议金融监管机构督促金融机构:加大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搭建学习交流、信息共享和联合协作平台,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互相通报金融审判、执行和金融领域业务开展、监管过程中的重要文件、重大事项和典型案例,完善审判机关和金融机构联网信息查询系统,建立诉讼“黑名单”机制,使金融机构及时了解涉案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