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日7时许,被告人陆某来到南昌市某网吧内,乘王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苹果XR手机盗走,而后以800元卖给刘某。当日12时许,陆某前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市场价值4703元)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陆某于2015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犯罪前科、赃物追缴并发还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