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9年9月6日晚,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白色轿车从南昌市经开区青岚大道出发到二七北路火车站接到朋友后,再由西向东行驶至洛阳路西湖段邮政局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刘某使用酒精呼气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后民警将刘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刘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2.61mg/lOOml,超过80mg/lOO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