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与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5日晚,王甲、王乙分别骑电动车,刘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前往南昌市一施工工地,王某、王乙进入工地盗窃十字扣件后运出工地,送至刘某看守的三轮车上,共计盗窃扣件650个。随后三人将650个扣件(价值2938元)以24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某,每人分得800元。2019年10月6日,民警抓获王乙,在王乙的配合下,随后抓获王某、刘某。
另查明:刘某于2019年7月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涉案赃款2400元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王某、刘某、王乙赔偿被害人12000元并获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王乙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乙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盗窃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王乙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