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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三次贩卖管制精神药品  以贩卖毒品罪获刑三年
作者:徐晓霞 罗兰  发布时间:2020-01-20 09:15:5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5日,胡某(女)通过微信收取潘某780元毒资后,向潘某贩卖了“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的精神药品3瓶。2017年9月16日,胡某通过微信收取潘某700元毒资后,向潘某贩卖了 “新泰洛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泰洛其”)和“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共计3瓶。同年9月23日,胡某通过微信收取潘某250元毒资后,向潘某贩卖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  


2019年12月15日,民警将胡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理规定,三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精神药品共计人民币17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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