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在景区玩游戏的游客受伤获赔。
南昌某旅游公司在人寿财险某支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约定: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30万元。特别约定:旅游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卡丁车、动力伞、滑沙、越野车、滑索、摩托车、骑马、骑骆驼、射箭、CS野战等项目。
2018年10月5日,农民工小明在南昌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景区游玩。该景区内设有CS野战项目,原告在参加该游戏过程中跳入约1.5米深的人工战壕,不慎摔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明为十级伤残。小明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南昌某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13万元。
法庭上,南昌某旅游公司辩称:小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戏过程中应具有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其在进入基地战壕时系跳入战壕内,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我公司在游戏区域均采用松软的沙土进行装饰铺垫,各个游戏战壕之间的跨度和高度均符合施工标准,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南昌某旅游公司在其经营的CS野战项目中,为提高游戏体验设置了多条人工战壕,从其提交的视频和游戏场所照片中可以看到战壕高度深浅不一且部分沙土存在板结的情况,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南昌某旅游公司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明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明作为成年人,明知从高处跳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从1.5米的高处跳入战壕致使自己受伤,本人应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酌定小明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南昌某旅游公司对小明损失承担70%的责任。鉴于南昌某旅游公司在人寿财险某支公司处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小明损失由人寿财险某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人寿财险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小明各项损失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