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周某(62岁)因吸毒于2013年4月被行政拘留。2019年5月23日10时许、11时许,同年6月3日、6月8日,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附近先后四次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范某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9月23日晚,范某再次打电话向周某购买毒品,周某来到一银行门口准备与范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脚底查获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净重0.31克)。经鉴定,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认为,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四次向他人贩卖0.31克和人民币1200元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周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违法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