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唐某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8日,吴某用张某的身份证伙同唐某、胡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登记入住南昌市一星座电竞酒店,用工具拆卸电脑配件主板、CPU、内存、显卡、电源等六套,并驾车逃离现场,将电脑配件以27300元销赃给万某。2019年9月30日,民警将吴某、唐某抓获归案。经价格评估,被盗电脑配件的市场价格为32148元。
另查明,涉案电脑配件及销赃所得部分赃款19900元已被扣押分别发还被害人,吴某家属赔偿万某货款差额7400元。被害人对吴某、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唐某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被盗财物已归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吴某、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