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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买了保险太好了 出了事自己不赔一分钱
作者:傅少华 李娜  发布时间:2020-01-13 09:38:1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受害人全部费用。     

江西某速运公司在某财险某分公司投保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保险责任为承保全国范围内的某速运公司拥有、租赁、控制或者管理的电动车,无论是在停放或行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速运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速运公司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某财险深圳公司负责赔偿。

2019年3月29日9时,该速运公司的快递员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南昌市二七南路人行道上由北向南骑行时,碰挂正在该路段步行的80多岁张老太太,造成老太太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管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老太太被送医院门诊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老太太为十级伤残。随后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某、速运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某财险司某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员李某在执行速运公司工作任务期间,骑行三轮电动车违反《道交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车时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依法应由江西某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鉴于肇事电动车投保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依法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从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张老太太各项损失7万元(含鉴定费及诉讼费)。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