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判决借钱给别人赌博的债主败诉。
张强与李勇通过案外人王丽介绍认识。张强于2019年4月4日向李勇出具借条,言明“今借到李勇4万元,利息1分,一个月归还。”因张强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以后,就将李勇的微信和电话删掉了,李勇到法院起诉。
法庭上张强辩称:是自己要玩百家乐向李勇借的钱。
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南昌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记录载明“2019年4月4日14时,我所接市局110指令称有人匿名报警,南昌市西湖区某出租屋有人在电脑上赌百家乐”。
西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原、被告均认可是通过案外人王丽相识,借款是在王丽家里。原告虽强调其不知王丽家里是赌博场所,但依据派出所的出警记录,王丽租住房屋确系赌博场所,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将款项借给被告赌博,由此形成的4万元债权属于非法债务,依法不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该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驳回李勇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其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