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严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严某于2015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0月11日,严某在其租住的房内,容留刘某、王某、刘某、丁某四人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当日17时许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查扣吸毒工具、疑似毒品共计0.4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严某及吸毒人员王某、刘某、丁某尿样经现场检测均为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吸毒劣迹的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