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诬告陷害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周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张某、周某系夫妻。2019年10月20日,张某、周某在明知余某(另案处理)的一部苹果手机系盗窃所得,仍以100元收购。次日,张某再次花300元从余某处收购盗窃所得的华为手机一部。收购苹果手机后,张某将手机变卖给李某。李某发现手机系盗窃所得,便要张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报警。张某害怕报警会致使余某坐牢而导致其收赃无利可图并牵连到自己,便伙同周某向公安机关谎称苹果手机是从王某处收购,并进行指认。公安机关据此于对王某刑事拘留(两日后释放)。2019年10月23日凌晨,侦查人员在张某的店中将其传唤,张某电联周某,随即周某自动投案。
另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共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张某具有一般累犯、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