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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男子因车辆摩擦对他人拳打脚踢获刑六个月
作者:刘文锋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0-01-08 09:28:1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8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小汽车至南昌市西湖区银燕物流旁某加油站附近,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叉车发生避让摩擦,后李某用拳头殴打陈某头部等,陈某蹲下后用脚踢其上半身,致使陈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陈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左尺骨粉碎性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e款之规定,陈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9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庭外和解,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于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1月24日因打架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有前科、劣迹、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