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婚庆中心返还准新郎定金9100元。
2018年12月,李某与南昌某婚庆中心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李某于2019年2月21日在南昌某酒店举办婚礼,委托婚庆中心进行婚礼现场布置等婚庆服务,总服务报酬13000元。李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6500元定金;在婚庆中心出示婚礼方案定稿后,与主持人见面时需付齐婚礼总额的40%作为婚礼中期款,李某应支付二次付款5200元;婚宴结束后,李某应支付尾款1300元。合同签订当天,李某转账支付了5000元, 随后又转账支付了6700元。因新娘不同意结婚,李某通知婚庆中心取消婚庆,并要求婚庆中心退回已支付款项未果,把婚庆中心告到法院。
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因新娘变卦,我及时通知被告婚庆取消,并要求退还多收的钱款,但被告欺负我们不懂法,以合同的霸王条款来搪塞,坚持一分钱都不退,被告的做法有失公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的钱款9100元。
南昌某婚庆中心辩称:按照商业习惯,我们已经把婚庆所有事项准备工作做好,并支付了部分定金,且因当时是正月期间,我们提前做好了准备工作。原告只提前几天通知取消婚礼,造成了我们的损失,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双方合同中有定金的约定,但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原、被告间的合同总价款为13000元,原告已经实际支付11700元,现原告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承担定金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1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