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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不是离婚的理由
作者:傅少华 吴芳兰  发布时间:2020-01-07 11:15:1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李某与大三岁的丈夫分居并提出离婚,法院没有支持。

28岁的女工李某诉称:2017年6月双方经亲戚介绍认识开始谈恋爱,2018年6月登记结婚,2019年3月生了儿子。婚后被告一直不找固定工作,性格暴躁,经常与自己发生争吵。本人出于自身和小孩的安全考虑于2019年4月和被告分居。双方无和好可能,所以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

法庭上丈夫张勇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夫妻之间吵架在所难免,我承认自身存在不足,也愿意为家庭为妻儿改正错误;儿子未满一岁,离婚对小孩的伤害是不可逆转的,我希望给儿子一个和谐完整的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过恋爱结婚,并生育一子,建立了夫妻感情,有一定婚姻基础。夫妻之间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双方应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相互谦让、理解、信任,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虽暂时分居,但不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该院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原告李某诉被告张勇离婚,不予准许。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