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667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楼梯间门口,窃得被害人甘某电动车一辆,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收废品的人。
同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一单元楼下,窃得被害人黎某电动车一辆,后以9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收废品的人。
同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某小区门口的人行道上,窃得被害人吴某电动车一辆,后以8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收废品的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67元。上述销赃赃款被其挥霍。
同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附近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2010年至2017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2014年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