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向某退赔被害人周某损失人民币2906元。
2019年8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向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某号楼下走廊里,利用锤子、螺丝刀将被害人周某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偷走。而后以500元价钱卖于他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新日牌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906元。
2019年9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向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向某曾于201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90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