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8月20日凌晨5时47分左右,被告人刘某(90后)在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某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蓝色OPPO A9手机盗走。同日下午,民警在南昌市八一广场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抓获,赃物手机被同时查获,现已发还被害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6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于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赃物追缴并发还、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