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史某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32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史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某一楼门外,用路边捡来的木棒撬开了被害人姚某家中的铝合金制防盗窗,后因听到该户房内传来响声,怕被户主发现而离开现场。
被告人史某又窜至南昌市西湖区上窑湾某单元楼下,发现被害人黄某一辆新日牌黑色踏板电动车,便将该车盗走。后以300元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所获赃款被其用毕。经南昌市西湖区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新日牌黑色踏板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20元。
2019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史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上窑湾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史某在2008年至2018年期间,曾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具有二次盗窃(其中一次未遂)、一般累犯、坦白、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