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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男子在家中容留三人吸毒获刑八个月
作者:刘文锋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19-12-19 09:12:4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欧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欧阳某在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某小区家中容留金某、熊某、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同年3月31日,金某、张某在东湖区中山路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查获;4月9日,侦查人员在西湖区二七南路某房间抓获欧阳某,并查获熊某等人和吸毒工具若干。


经现场检测,欧阳某尿液经甲基苯丙胺、吗啡、氯胺酮检测试剂盒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金某、熊某、张某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在其家中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