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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饭店用酒瓶、盘碟砸人后潜逃四年终落网获刑十月
作者:徐晓霞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19-12-16 09:17:2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凌某等六人(该六人均已判决)等人在南昌市船山路某饭店吃饭,遇被害人刘某、陈某、董某等人在同一房间另一桌吃饭。期间,刘某以李某等人声音太大影响他们说话为由,要求李某等人小声点,因此引起纠纷,李某等七人便拿起酒瓶、盘碟朝刘某、陈某、董某砸去,并用拳、脚相侵。经法医鉴定:刘某、董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陈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等七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对被害方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被网上追逃,2019年8月27日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某小区被抓获,同日被临时羁押于江西省赣州市看守所,同年8月29日被民警押回南昌。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于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被减刑,2006年12月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6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27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