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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索债非法持枪拘禁他人 获刑二年
作者:徐晓霞 罗兰  发布时间:2019-12-12 09:22:5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9日17时许,王某为向周某索要债务,随身携带一把弹簧刀和一支仿64手枪(内有子弹5发)在刘某家楼道等周某前妻及家人回家。同日17时30分许,周某的前丈母娘刘某和女儿周某乙(未成年)开门进入房间时,王某尾随其强行闯入刘某家中,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掏出弹簧刀顶在刘某的胸口,后从屋内找到透明胶带和手机充电线分别绑住刘某、周某乙的手脚,将刘某、周某乙控制住,并威胁两人要求其配合说出周某的住址或联系方式。与此同时,在家中二楼卧室的刘某儿媳听到动静后随即报警。同日18时许,公安民警接报后到达刘某家门外。公安民警敲门时,王某便将刘某、周某乙松绑,并将包内枪支藏匿在刘某家卫生间洗漱台下的柜子内,后将房门打开。公安民警进入现场将王某抓获,并当场查获作案凶具。2019年9月21日,刘某发现被王某存放的手枪,弹夹内有子弹5发,后报告公安机关。经司法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另查明:王某于2016年4月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且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