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9月5日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向八一广场方向行走时,发现迎面走来的被害人胡某戴着一条黄金项链,其遂尾随胡某行至孺子路180号的小巷口附近,趁四周无人抢夺被害人胡某的金项链后逃离现场,并搭乘摩的回到自己位于西湖区的家中。
次日上午7时许,民警通过视频研判在西湖区康王路附近抓获李某,并现场从其裤子口袋内查获被抢黄金项链。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436.97元,赃物现已发还给被害人胡某。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于200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价值人民币4436.9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