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邹某与同案犯熊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6日,邹某伙同熊某(已判刑)窜至南昌市某公交站台,趁邓某上公交车之际,邹某从其身上扒窃一部手机。而后销赃给一收购二手机的人,所获赃款用毕。2019年3月1日,邹某窜至南昌市一公交站台,趁韦某上公交车之际,从其身上扒窃一部手机(案发后已追缴)。2019年9月28日,邹某被抓获。经认定,被盗两部手机共价值3035元。
另查明:邹某于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有二次扒窃、一般累犯、坦白、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