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9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朱某各自骑电动自行车带家属途径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西湖区政府附近时,因超车问题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李某使用电动自行车上携带的一个玻璃茶杯将朱某的头部砸伤。随后,巡逻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李某带回调查,朱某被送医救治。经司法鉴定,朱某因外伤致头部、颈部、耳部、面部多处皮肤裂创及右前臂多处皮肤划伤,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朱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李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被害人朱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9年11月15日,被害人朱某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